国寿祥泰定期
寿险条款指出,该产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豁免保险费,但对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况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中国人寿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中国人寿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中国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中国人寿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