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家庭财产保险为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只需交纳少量的保险费即可获得较大的保险保障,能够增强抗灾自救的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