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宿迁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二)受伤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受伤害时,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事故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等);
(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