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工伤保险条例

  连云港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市直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含市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含市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诊断证明、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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