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保险条例

  沈阳工伤保险条例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实施。

  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工伤快报,并在15门内提出职工工伤认定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工伤快报、没有提出工伤认定报告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按工伤保险规定自行支付。
  (二)企业上报因工伤亡认定报告时,须持职工工伤首次就医病志,职业病需持市职业病院的确诊诊断;复转军人旧伤复发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属交通肇事的,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调解书,获得事故赔偿的,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书。同时填报《沈阳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工伤快报或工伤认定报告后,可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企业工伤认定报告后15日内,特殊情况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返给企业并签发《企业职工工伤证》。
  (四)本细则发布前发生的工伤,均需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到劳动行政保险部门确认;未经劳动行政保险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认定的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自行支付。

  关于工伤鉴定和康复管理
  (一)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980一1996〕,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致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治愈,由企业向市劳功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超过医疗期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需经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同意。
  (三)申报工伤鉴定的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和工伤职工伤情诊断资料。企业在接到对职工体征检查通知后,按时将被鉴定的工伤职工送往检查鉴定地点。经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体征检查后,3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同时确定是否需继续医疗)。申报单位可于体征检查后十日内,到劳动鉴定部门领取鉴定结论书。
  (四)企业或工伤职工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复鉴或向上一级工伤鉴定机构提请复鉴)。
  (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需康复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在定点康复医院康复医疗,其康复期间的康复费用,在康复经费中列支。
  (六)需配置补偿生理功能器具的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持工伤鉴定结论书,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指定单位配置,配置费用收据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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