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住房公积金贷款
恩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材料和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市民要清楚了解,这样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才能提高办理效率,不会影响其他业务的办理。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州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以上,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7、申请第二次贷款必须在首次贷款还清次月以后;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贷款间隔期必须大于60个月;
8、借款人(含配偶)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
2、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或离异、丧偶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注:有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上述资料。
商品房:
(1)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发票(或房产证和全款发票)。
二手房:
(1)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贷款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及《担保书》等资料。
步骤二:
等候答复: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在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 7日内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等情况进行贷前审查,作出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答复。
步骤三:
签订合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向受委托金融机构发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并签发支付凭证。
步骤四:
银行放款:受委托金融机构收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支付凭证后,再次核实有关资料,办理划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