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鄂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们要满足条件,并且在规定的流程内办理,可以提前准备好材料,这样可以缩短办理时间,不会影响其他业务的办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单位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公积金卡/存折。  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1、商品房:  (1)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1)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  步骤二:  办理手续:提取人持单位证明及相应提取资料到中心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步骤三:  等待通知:中心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井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其原因。  步骤四:  提取:提取人支取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中心指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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