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积金提取

  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退休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萍乡公积金提取。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处罚规则
  职工及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取消该职工及其配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金贷款资格且计入征信记录,并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江西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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