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经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分总则、参保及缴费、基金管理、就医与转诊、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12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地补待遇。该项方案实施后,原来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其中,一档参保人的总缴费比例由原来8.5%下降为8.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

  由于深圳市原医保政策规定,医保中断不能累计补缴年限。此次颁布的方案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在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深圳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以深圳市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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