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疾病保险补充保险

  设立深圳市重大疾病补充保险是2015年度深圳市政府民生实事之一,建立此项制度旨在有效减轻参保人罹患大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重疾补充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积极响应国家、广东省大病保险政策且紧密结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现状,是对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延伸,初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疾补充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将有效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深圳市重大疾病保险补充保险

  此次深圳市出台的办法规定重大疾病补充保险以自愿参加为原则,覆盖所有参保人,不同类别的参保人参加重疾商业险的区别仅在于其保费资金来源有所不同:
  第一类为深圳市户籍的低保群体、孤儿、优抚对象,由民政福彩基金为其参保;
  第二类为深圳市户籍重度残疾居民,由残疾人保障金为其参保;
  第三类为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已达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上的(目前为3131元),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从个人账户中划扣;
  第四类为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原综合医保参保人),其个人账户余额未达到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上的,可本人自愿付费参保;
  第五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原住院医保、少儿医保参保人),没有医保个人账户,可本人自愿付费参保;
  第六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原农民工医保参保人),没有医保个人账户,可本人自愿付费参保。

  深圳市重大疾病补充保险主要保障两个方面的费用:
  1、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重大疾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70%,一个参保年度内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据了解,目前深圳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记账,也就是说退休人员要自付5%,其他参保人要自付10%。假如一名未退休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了30万元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医保支付27万元,他个人要自付3万元,参加重疾商业险之后,还可以再报销1.4万元。
  2、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时使用自费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由重大疾病补充保险资金报销70%。目前,深圳市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已超出国家及广东省的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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