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对比

  为了更好的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在2015年10月起正式实施了新保险法,新旧保险法对比之后发现,新法更好的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新保险法删去了之前存在的“或者个人”、“代表机构”以及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删去 “或者个人”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新旧保险法对比

  删除“代表机构”
  修订前: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新旧保险法对比发现,此次修订有多项利好政策偏向消费者,这可以促进消费者购买保险,从而带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此次新法的实施,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达到贯彻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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