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补充养老保险和
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做了一些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下文将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过调整以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实行一定额度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