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土地供应

  保障房土地供应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随着保障房建设的不断发展,保障房土地供应也逐渐显得力不从心。那么,目前我国保障房土地供应机制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分析。

  保障房土地供应机制一:划拨方式
  依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家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实社会因素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立法本意是对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建设项目采用无偿方式供地,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保障房土地供应机制二:出让方式
  除划拨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外,出让方式也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模式之一。如《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即限价商品房可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保障房土地供应机制三: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2010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为此,除划拨和出让方式外,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也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

  保障房土地供应机制四:其他方式
  游离于以上土地供应方式之外,但一直存在并且不可忽视的一种土地供应方式是所谓“自有用地”。这些“自有用地”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所控制、使用的土地,在经过一定手续后被批准用于建造经济适用房并且只供应本单位职工。这些土地本来的性质分别是公共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取得方式有划拨也有出让,但地价都较住宅用地要低很多。经批准转用于经济适用房后,仅需象征性地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便可转变为住宅用地,使其取得成本与周边同等土地相比价格差别巨大,这些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从上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保障房土地供应形成了以划拨方式为主、以出让和租赁等方式为辅的供应制度。专家指出,保障房土地供应十分重要,各地政府部门需提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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