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国家是指加入“申根”签证的国家。所谓“申根”签证,源于1985年在卢森堡申根城签署的一份国际公约。该条约由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达成。公约规定了单一的签证政策,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个“申根”会员国核发的有效入境签证,可以多次进出其会员国,而不需另外申请签证。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申根”协议国也不断增加。
目前,“申根”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 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一共15个国家。
从2007年12月21日开始,拿到“申根”签证的外国游客可以进入新加入“申根”条约的九个欧盟国家: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捷克、斯洛文尼亚以及马耳他。
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的“申根”国家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即 3 万欧元),保险期限直接决定了您在“申根”国家的停留期限,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如果您没有“申根”国家的保险,您的签证将不会得到受理,请您务必提前购买!
满足“申根”国家签证要求的境外旅游意外伤害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求:
第一是必须附带全球紧急救援功能的保险,保险责任有:安排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居住地、后事安排、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24小时中英文免费救援电话;
第二是在境外的医疗保险金额不能少于三万欧元,即不能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游医疗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2、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3、含损失赔偿至少 30000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6、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7、另:根据“申根”协议,必须在申办签证时就提供医疗保险。在入境“申根”国前所有申请人必须购买并出示医疗保险,否则后果是被禁止入境。
凡是凡身体健康的年满1周岁至70周岁的合法出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国工作和居住的外国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购买时需要提供投保人姓名、护照号、生日、联系电话和出发及回程日期。可以到友邦、新华、泰康、民生、人寿等公司,也可通过专业代理网站或公司购买。保险费用随日程的长短和保额的高低而不同,一般来说10天左右的30万保额的“申根”保险,200元左右就可以买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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