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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更新时间:2014-04-23 13:22

  【摘要】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指出,骗取社会保险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透露如上信息。

  据知,此次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涉及四方面内容,即:关于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此类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执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执法中,“对骗取社保等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不一,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郎胜说。

  对此,解释草案作出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郎胜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幕后推手。此类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尚不明确。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郎胜说,法工委认为,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此类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郎胜指出,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实践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并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九个法律解释。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