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手头都有一些闲置的资金,大部分人选择将这些闲置的资金用来投资理财。理财有一定的风险,当理财产品发生重大亏损时,银行与客户该如何分配责任呢?
张小姐在某外资银行购买了一款投资于境外产品,美国某投行1.5年期欧元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的理财产品。理财开始后,银行依据协议向张小姐支付过一些收益,但之后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等原因,理财产品所挂钩的股票价格一路狂跌,导致理财产品巨亏。后张小姐请求回赎,但银行根据合同条款认为其无回赎权而予以拒绝。至理财期限届满时,张小姐投入的资金已不足300万元。
张小姐认为银行存在欺诈、风险提示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对客户做合适度评估,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本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小姐投资的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利益重大,因而在合同文本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作出能够提前赎回的合同解释。在张小姐提出提前赎回的申请后,银行表示不能提前赎回,并拒绝了张小姐提前赎回的申请,致使其遭受巨额损失。最后法院综合案件其他因素,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并由银行在其过错程度内向张小姐赔偿2100万余元的损失。
慧择提示:张小姐的事例告诉我们银行投资理财是由一定风险的,我们在投资理财时应以一颗平常心对待,时刻做好最坏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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