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社会看不起病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拒绝去医院看病的现实理由。尤其对于患大病如癌症等患者来说,大病保险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压力,但其高额的医疗费用仍然让很多患者望而退步,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在保险上做出新政策,给大病患者更多的经济补偿。
4月9日,笔者从塔城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今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5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再次补偿。
今年3月14日,按照《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塔城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签订了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这标志着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进入运行阶段。
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的保费每人每年20元,参保居民不需要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补偿标准实行分段支付,即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达到起付标准以上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保险公司补偿50%的费用;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60%的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补偿70%的费用。
慧择提示:为人们服务是党和国家一直贯彻实行的方针政策,塔城地区实行新的大病保险政策更是很好的落实了国家的民生政策,将引导其他省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帮助老百姓解决因病致贫看不起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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