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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居民大病医保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4-04-01 16:33

  【摘要】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将于4月份启动。2014年起,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媒体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于今年4月份正式运行。对于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也将给予补偿。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在参保人待遇保障方面,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即居民医保报销之后的个人负担合规部分二次报销。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具体补偿标准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谈判确定。

  对原新农合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慧择提示: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另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