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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有四大作用

更新时间:2017-08-27 12:15
  【摘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可为中小金融机构创造与大型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环境,立足本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意义深远。那么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哪些作用呢?

  (一)保险作用。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不幸破产倒闭时依据保险合同,投保行可以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直接赔偿,或得到接收以及合并银行的偿还保证,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另外,当投保银行濒临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采取提供贷款,存放资金或购买流动资产等手段,帮助银行渡过风险。

  (二)监管作用。存款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简单的理赔,而且要对银行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除对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外,还要审查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据以预测银行经营态势,并通过调控和参与等形式,监督银行经营是否安全。对所属经营不善的银行,要勒令停止,限期整改或清偿。

  (三)稳定作用。存款保险机构通过理赔及日常监管赢得公众的充分信任,保证银行的存款来源及其使用期限,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定经营,发挥银行业的调节作用,促进国家经济的协调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在于它赋予存款人一种特别的心理支持。存款人不会因为存款银行的一般经营问题或是种种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取存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挤兑的风险。同时,银行在困难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的资金保证,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一定“拯救功能”。此外,通过对存款保险人的赔偿,可以起到补充部分减少的货币供给及货币扩张的功能作用。

  (四)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大银行相对于小银行、国有银行相对于非国有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金融监管当局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优胜劣汰机制的正常发挥,从而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

   慧择提示:存款保险制度除了具有保险作用、监管作用、稳定作用和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等作用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为储户存款安全、银行秩序稳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