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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使银保驻点无望

更新时间:2017-08-28 07:21
  【摘要】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银保新规从结构调整、延长犹豫期、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加强对特定人群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下称“银邮渠道”)业务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银保新规的出台,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对此,接受媒体人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银保新规提出的对银保渠道代理保费总收入比例的要求立足于业务结构重塑,可以更好地指引行业进行产品结构转型,长期利于公司保费收入和新业务价值提升。但短期来看,对银保占比高、保障性产品占比低的中小险企有一定压力。

  银保驻点仍无望
  近年来,银邮渠道的保险代理销售问题频出,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为杜绝此类现象,银监会曾于2010年下发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驻银行网点。(本报曾于2013年9月6日B2 版报道《中荷人寿以高收益误导储户》一文,并涉及中荷人寿工作人员违规驻点银行。)
  去年底,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一些限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银行、邮政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并强调驻点保险公司人员不可与银行工作人员“撞衫”。这一提法突破了“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驻银行网点”的规定。不过,在保监会与银监会下发的银保新规正式通知中,上述提法被删除,银保驻点仍被禁止。
  对此,银监会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驻银行,一方面是从培养银行自己的销售人员角度出发,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银行、保险两家机构销售责任分工不清等问题。
  国金证券分析师贺国文认为,银行非常看重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平台的突出地位,因为就投资范围讲,保险资管除了一级土地、住宅地产以及直接放贷等不能做外,其他全覆盖,意味着当前银邮渠道4000 亿元左右的年代销保费,2到3年内或将由银行系险企瓜分,“银行或已充当了继续取消驻点销售的主要支持者。”

  20%红线受关注
  除了颇受业界关注的银保驻点被禁规定外,对银保渠道代理保障型产品占比不得低于20%的要求,可谓是此次银保新规的一大亮点。
  银保新规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此外,银保新规还对统计口径加强监管,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一名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表示,“此规定是延续了监管部门进行保险产品结构调整的思路。目前来看,理财型保险产品在银保业务中可谓是一枝独大,特别是一些中小险企过分依赖银邮渠道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来提升业务增速。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从达标的角度看,对部分上市险企相对容易。对于过重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险企影响较深,反过来利好代理人渠道占优的平安保险以及主动转型中的太平洋保险(寿险“两聚”成效显着)和中国人寿(10年期以上产品占比已大幅上升)。”贺国文说。
  值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银保新规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较征求意见稿推后了一个季度。业界普遍预测,今年行业银保销售规模会相对集中在开门红阶段。在一季度的缓冲期内,部分银保占比较大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抢在银保新规正式执行之前多做一些短期业务,以便于为全年的保费达成打下一定基础,因此这些公司的银保保费一季度可能会出现阶段性的高速增长。

  慧择提示:由于银保新规的发布,使得保险从业人员重驻银行销售保险的愿望落空。另外对于银保渠道代理保障型产品占比不得低于20%的要求也非常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