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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调整医保缴费基数 按上年12月的110%缴纳

更新时间:2015-11-27 17:25

  【摘要】近日,山西市确定了2014年的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保险的缴费标准,仍按照上年度12月份试用的缴费工资的总额的110%为基数进行计算。


  

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和业务办理。市医保中心要求,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企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破产清算期间挂账处理的一些特殊单位暂不办理征缴业务,待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再进行正常业务办理。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在职职工以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计算缴纳,新参保或新调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但不得低于上年最低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则是按照个人账户以上月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5%比例划拨。

  “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参保单位以当年核定基数前的已缴纳费用与基数核定后的应缴纳费用进行补差调整。”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职职工,则以当年核定基数前的已缴纳费用与基数核定后的应缴纳费用进行补差调整。同时,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也要按照缴费补差办法进行调整。不过,中途暂停、调离或死亡的人员以及等待批退休暂停人员不进行补差调整;中途新参保人员或新调入参保人员只按照在最新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和月数进行补差调整;而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当年7月份至次年6月份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慧择提示: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