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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5 22:45
  【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人们的利益。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合并,建立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

   整合后待遇是否降低是不少参保者关心的问题,根据《意见》规定,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住院和门诊支付比例,是指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平均支付比例,与单人次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昨日了解到,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7.2万元,该标准是从2012年10月起实施,当年度使用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567元,也就是说,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可支配收入的6倍,这也是新医改施行以来的要求标准。

  慧择提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并轨,让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极大的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