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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调整居民医保 部分待遇有所提高

更新时间:2014-01-03 10:58
  【摘要】医疗保险为人们提高医疗保障,转嫁参保人员的疾病危机。近日,淄博市调整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部分待遇有所提高。

  据全市此前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一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80元。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居民可在一类、二类标准中自愿选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按照一类标准缴费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初次报销比例为30%。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初次报销比例为25%。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相应提高。

  慧择提示:消费者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选择缴费标准进行缴纳,新生儿参保医保时,出生当年不缴费,就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