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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2014年首次推行大病医保

更新时间:2017-08-28 12:14
  【摘要】乌鲁木齐作为我国大病保险的试点,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首次推行大病保险。让参保人员减少因病带来的巨大损失,降低人们的生活负担。

  12月1日,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新农合将试行大病保险,乌市新农合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予再次补偿。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分段比例进行补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偿;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予以补偿,在支付范围内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全市统一确定的筹资标准、起付线、报销范围、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通过制订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办法,建立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慧泽提示:参保人员在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除新农合补偿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予再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