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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生育保险待遇有所提高

更新时间:2013-12-11 16:13
  【摘要】为提高鄂州市民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人们参保积极性,鄂州政府对鄂州生育保险不断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在结合实际基础上,完善鄂州生育保险制度,旨在提高鄂州生育保险待遇。

  鄂州生育保险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4]14号)精神,我市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鄂州生育保险实行差别费率
  生育保险的征收费率同原来的统一1%调整为按本单位参保时女职工人数占所有在职人数的比例确定,即女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50%以下的,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0.5%缴纳;50%以上的,按1%缴纳。

  鄂州生育保险待遇有所提高
  1、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其它药费,仍按原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偿,即生育一个小孩的,按2500元标准补偿,生育多包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500元。
  2、女职工怀孕后实施人流、引产手术或者足月死产的,按500元标准定额补偿;实施节育措施的,按50元标准补偿;进行结扎术的,按800元标准补偿。以上待遇每名参保职工只能享受一次。
  3、同时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慧择提示:伴随社会经济转型的加快和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已难以适应需要。为了提高人们生育保险参保积极性,各地政府还需鄂州生育保险学习,提高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