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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陕西落地生根

更新时间:2013-12-06 14:35
  【摘要】陕西省委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推出了新举措,着力推进地方特色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保障陕西居民的利益。

  陕西保监局不断完善辖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积极致力于辖区保险纠纷非诉化解机制研究。2013年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保监会工作部署,着力推进地方特色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实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陕西落地生根。

  加强省级司法沟通。陕西保监局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纳入2013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内容,加强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年初就开展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工作,与陕西省高院进行了充分沟通,积极促成双方就联合调研、试点工作督导等事宜达成共识。

  有序推进西安试点工作。在与陕西省高院进行沟通的基础上,陕西保监局在3月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建立了工作联系,与负责保险诉讼案件审理的民四庭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在对西安市各级人民法院保险诉讼案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双方反复商议,共同确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首批试点单位。加强专项工作磋商,着力推进工作进程,于2013年8月28日,陕西保监局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西安市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对接方式、组织保障、专题宣传、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等关键工作环节提出明确意见,为“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明确对接方式。对接方式是“诉调对接”机制的核心内容。为确保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对接程序衔接流畅,陕西保监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就采取何种对接方式进行了三方商讨,结合西安市各试点法院案件审理的流程设置及省保险行业协会纠纷调处机制的运行情况,最终确立“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庭审中“协助调解”三种对接方式。在保险消费者因保险纠纷提起诉讼时,可通过保险行业的纠纷调处机构对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处理,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调解结果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的保险纠纷案件时,也可以邀请保险行业纠纷调处机构的专家进行协助调解。

  为对接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针对辖区行业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调处案件覆盖面小、调处规则不健全、调处机制作用发挥较为有限等情况,陕西保监局从完善行业调处规则、增选行业外调解专家等方面支持省保险行业协会不断深化行业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并指导协会制定与试点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辖区“诉调对接”试点工作顺畅开展。

  深化对接机制建设工作。下一步,结合西安试点运行情况,陕西保监局将联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试点单位的“诉调对接”工作进行实地督察。双方还将着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长效机制建设,通过类案研讨、专题座谈、经验交流等方式,及时就保险法律实务热点、难点及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开展交流探讨,积极推动同类保险纠纷案件处理原则的确立和相关制度建设,提高纠纷调解质量和工作效率。陕西保监局也将深化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工作协作,加强西安试点经验的分析总结,适时在条件成熟的地市进行分步推广,推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在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陕西保监局局长助理倪金乾谈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是陕西保监局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推动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新举措。作为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成功实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与保险行业调解处理机制在司法实践上的接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有助于保险纠纷的依法高效解决,有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有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慧择提示:陕西省推进地方特色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加强省级司法沟通,有序推进西安试点工作,明确对接方式,深化对接机制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