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假如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受伤了,保险公司不可能马上到现场的,而在旅行中游客也不可能带很多钱,通常都是先由旅行社给客人垫付医疗费,回去后再跟保险公司核算、理赔。日前,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29日。据悉,《办法》拟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国家旅游局 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将在《办法》实施后废止。今后,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意外事故,有望由相关的保险公司先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规定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
据了解,《办法》为两部门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旅游行业和保险行业都具有约束作用。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的风险
对此,中山市职工国际旅行社营销总监温文飞表示,以往,假如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受伤了,保险公司不可能马上到现场的,而在旅行中游客也不可能带很多钱,通常都是先由旅行社给客人垫付医疗费,回去后再跟保险公司核算、理赔。但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有些费用是可以报的,有些却不能报,旅行社就处于被动状态。
新规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的风险,之前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责任界限分得不清,客人也不清楚,若出现意外事故,客人只会找旅行社,分不清相关的责任。而新的办法出台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就分得很清楚了,也将会给客人专业的指导意见,对旅游行业来说会更加完善。
等于旅游业的“交强险”?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罗江民律师表示,《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于是旅游业的“交强险”,对旅行社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他同时认为,与交强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设定的,而国家旅游局和保监会制定的该办法只是效力等级较低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国家旅游局和保监会制定旅游业强制险已超出其立法权限,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要想实现真正的旅游业交强险,建议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
■专家解读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罗江民律师: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公司是卖保险热情,理赔难。《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办法》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时限要求,这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积极理赔。
此外,《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通过其在各地设立的网络,支付、垫付医疗费,有利于异地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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