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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更新时间:2013-11-15 15:34
  【摘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在为群众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农业发展也遭受巨大损失,参加农业保险可以降低农业发展风险,可是调查发现,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农险业务风险巨大,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由于农险业务风险的普遍性、区域性和伴发性,一旦形成损失,则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如此大规模的高赔付,很多保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也不愿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供给不足问题突出。一是供给主体单一。由于欠发达县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经营成本高,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部分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导致市场主体少,机构网点少,农村居民缺少选择保险服务的余地,购买保险不方便。二是农业保险品种匮乏,特色险种有待开发。目前县域的农业保险品种只有种植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只有玉米、大豆和水稻等主要种植作物品种,并且个别年份种植品种还不稳定,针对一些特色的杂粮、马铃薯、甜菜等作物种植保险品种缺失,一些猪、牛养殖业保险品种也很缺乏。并且保险范围只有水灾、虫灾和旱灾,没有对频繁发生的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进行保险。一些种植户和养殖户因没有机构开办农业保险而投保无门。三是专业人才匮乏。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时效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四是宣传力度不够。欠发达县域农业保险推进迟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不是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开展农业保险宣传,不能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打消农民的顾虑。
  (二)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农业生产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欠发达县域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一是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绝大多数农民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不了解,而且索赔困难,手续繁琐,对农业保险存在抵触,不愿主动购买。二是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使种植业的保险金额过低,难以保付规模化生产的农业自然风险,农户投保意愿不强。三是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突出。很多农民都表现出一定的保险意愿,但他们只愿意为年年受灾的农田进行选择性投保;如果没有政策扶持,不愿意对风险较小的农田进行投保。
  (三)政策机制建设滞后,农业保险有效扶持不足。长久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只有2002年新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式、政府应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制约了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发挥,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发展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通过政府推动,引导现有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争取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设立机构,拓展业务,逐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各类保险公司要根据欠发达县域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强化产品创新,优化险种结构,不断推出保费低廉、保障适度,能够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及单个农户需求的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强化农险人才培养与业务宣传。要加大保险人才培养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阶层对农业保险的认识。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加大农业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做好典型保险赔付案例的宣传,通过实实在在的例子宣传保险的保障作用,强化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同感,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加快农业保险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农业保险法》只是规定农业保险有关原则性问题,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所以,在法律出台后,各级政府要制定农业保险相关地方行政法规,为农业保险有序操作提供依据,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地方政府要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动承担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责任,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业保险业务有序开展;落实资金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农业保险补贴,力争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等问题,同时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应因地制宜适当调整或降低保险费率,使广大农民群众有钱投保。适当推行强制投保,分摊风险,避免逆向选择,减少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建议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对保险人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所得税,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五)构建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在全国层面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农业风险分散制度,由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出资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共保基金,保险公司每年在其保费收人中提取一部分注入基金。在发生巨灾风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从风险互助基金获得补偿,基金结余部分由各公司按照注资比例享有相关权益。开办初期,国家财政对农业风险互助基金给予一定补贴,当基金累积到一定程度,能够实现良性循环之后便不再注入,逐步建立起农业风险分散机制。

  慧择提示: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上述五大原因,国家相关部门和各大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增加农民的参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