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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龄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期限延期

更新时间:2017-08-28 00:05
  【摘要】大连市近日出台新规定,对于超过年龄的人员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将会延长时间,直至12月31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沈阳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13年9月30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沈阳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市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补缴费用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分局办理。
  
  考虑到大龄、超龄人员参保愿望迫切,现延长参保时限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日期前,大龄、超龄人员仍可补缴养老保险。
  
  慧择提示:需要补缴养老金的市民可以可持户口簿、身份证、补缴费用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分局补缴养老保险费,请有关人员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