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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上调养老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6 19:42
  【摘要】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将不再为职工发放工资,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保障生活,黑龙江省上调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月增加142元;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增加11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5元,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4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每月再增加30元。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每月4615元和3530元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每月再调整450元,副高最高每月再调整350元。

  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5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再增加80元。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慧择提示:黑龙江省下发《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上调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退休的年龄段不同增加的养老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