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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纳入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5 17:12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车辆固定,驾驶人员流动性大,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经营特点,出租汽车行业的用人单位为所使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定车、定员、定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即出租汽车企业以出租车为单元,按每车3名驾驶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驾驶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缴费费率为0.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9月9日,记者在区劳动保障局了解到,我区出租车驾驶员已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出租车驾驶员可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要求规定,我区辖区内注册的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工伤保险。

 

   出租汽车行业的用人单位为所使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按《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供《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行车执照号、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出租车经营权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和从业服务监督卡;属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职工本人工资均以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户口不在我区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要一次性计发的,应由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本人提出申请,签订相关协议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办法计发。户口在我区的不实行一次性计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渝府发〔2003〕8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依法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