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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4:02
  【摘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6年以来,广大居民的基本医疗获得了制度性保障,有效减轻了原城镇无医保居民患病时的医疗费负担。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国家医改要求,上海市对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了适当调整。

  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通过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同时,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60周岁及以上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慧择提示: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