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内容
更新时间:2013-11-06 14:48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泰州企业生育家庭的生育保障水平,近期,泰州市政府部门调整了泰州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具体的调整政策内容下文将进行介绍。
泰州生育保险调整内一:超定额也可报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负责人黄东平说,以前,参保女职工在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有定额标准,自然分娩最高报销2000元,剖宫产最高报销3000元。"此次政策调整后,定额标准以上部分也可报销了,报销比例为60%。这部分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结报。"
泰州生育保险调整内容二:提高补贴项目标准
对流(引)产的泰州女职工,除了发给1个月的生育津贴外,还增加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也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上调为3%。
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及产后4个月内,患上妊娠并发症或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时,不再需要支付起付标准,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都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结报。"不过,参加医保的女职工产后4个月以后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医保按有关规定结报。"此外,泰州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报销定额标准也从原来的250元上调为350元(不含自费部分);女职工临产前,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费,定额标准从150元上调为250元,同时还增加享受围产期保健补贴400元。
泰州生育保险调整内容三:泰州失业女职工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对参保的失业职工享受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生宝宝,一样可以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的泰州职工失业后,女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并发症和生育并发症住院相关医疗费用,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参保男职工配偶在男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享受。
慧择提示:为了不断提高广大泰州生育职工家庭的生育福利,泰州市政府部门调整了泰州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从而给广大泰州生育职工家庭带来了更好的福利,有利于整个泰州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