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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有经济损失 投保者不要轻易退保

更新时间:2013-11-05 15:18
  【摘要】购买保险是一个长期的投资过程,一般都有年限的限制。然而,有些人在保险交费的过程中,出现中途退保的情况,这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我们要用"现金价值"的概念来解释退保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往往要小于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会看到一张现金价值的表格。可能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注意到这张表格,因此形成保险公司不理赔没诚信的印象。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慧择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中各项条款。购买保险不同于银行储蓄,中途退保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投保人不要轻易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