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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未达到缴费年限需要一次性补缴

更新时间:2017-08-25 20:02
  【摘要】近日,扬州市进一步的规范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并明确的规定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那么,如何补缴?我们昨天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一次性费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据介绍,执行新旧补缴政策的时间节点,以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为基准。

  2013年10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缴,如补缴费用超过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退休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据介绍,新政策规定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需补缴的,补缴标准公式中“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标准公式中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比例部分,2014年6月之前比例为7%,2014年7月以后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慧择提示:新的缴费年限的限制,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了扬州市的医疗保险制度,也进一步的提高了医保的保障范围是我国医保制度的一大进步。各地方政府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地方性医保制度,促进我国医保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