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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规定

更新时间:2013-10-31 17:14
       【摘要】近期长春市出台了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那么新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有什么变化呢?我们来通过具体的内容来了解一下。

  为了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按照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长春市中断缴费三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两个基数补缴。

  两个缴费基数助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新规中明确指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缴费基数的8%)以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划入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的12%)以本人申请补缴时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来说,某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至2010年年末,自2011年中断缴费,如果在2014年申请补缴2011年至2013年欠费,那么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将分别按照2010年、2011年、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划入统筹部分将全部按照2013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
  长春市社保局为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做了一个大致的比较,可以为个体参保人员选择补缴欠费提供一个参考。

  不同的个体参保人员需带不同的材料
  原已在个体参保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卡人员,不变更缴费档次的,可直接持卡到吉林银行缴费;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5-17号窗口办理变更缴费档次,到吉林银行缴费。
  原个体参保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在原单位已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证明接续单(1995年7月前需要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在原单位未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密封人事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进行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未参保的城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非农户口簿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未参保的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含农业户口),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正本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慧择提示:长春市群众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时应该提前了解一下新的政策规定,然后再带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当地部门去办理补缴手续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