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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7-08-27 05:07
  【摘要】养老保险对我们退休后的生活十分重要,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中断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对于以上的情况,我们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补缴,那么养老保险的补交需要哪些条件呢。

  补缴条件
  据了解,凡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缴
  在缴费年限上,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基数核定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次月就可领取
  据了解,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余额继承
  新闻人注意到,按《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可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同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自愿选择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慧择提示:养老保险对我们的养老生活十分重要,希望只要有条件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够完善自己的养老保险,对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