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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保险欺诈成为反洗钱重要手段

更新时间:2017-08-26 20:57
  【摘要】洗钱这种违法行为前些年渗透进了保险行业,但是近些年随着保险行业的规范,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洗钱现象得到了很好的遏制,近期不法分子针对保险行业产生了通过保险欺诈进行洗钱的手段,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团险个做、地下保单、长险短做、犹豫期退保等洗钱方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保险欺诈问题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日益突出,业已成为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赔付总额中,有15%至30%是因为保险欺诈形成的。

  保险欺诈洗钱的手段
  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洗钱分子故意制造保险索赔案件,获取巨额赔款,但这并非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诈骗。洗钱分子通常事前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投保标的,如投保的财产、相关责任或保证利益、人身生命与健康等;或变更合同关系人角色,受让保险利益。待出险时,可名正言顺地获偿赔款给付,达到洗钱目的。
  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仍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最为突出的是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洗钱风险。保险市场属信息不对称的典型模式,洗钱分子对保险标的掌握信息程度要优于保险机构,经对标的物实施诸如购置、转让、参股等事前处理,会产生以合法理赔达到非法目的的机会。而保险公司通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侧重于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状况、已购买保险等方面信息,轻视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对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的审核只是流于形式。这种信息不对称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保险欺诈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不同,有个性,也有共性。同时也因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行为表现来看,其中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
  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表现来看,其中包括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恶意制造业务漏洞,为投保人方面保险欺诈创造机会等。

  保险欺诈洗钱犯罪的原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薄弱在一定程度上是产生保险欺诈的基础。欺诈可分四类,都可以归因于信用和法律体系薄弱,其中包括承保前欺骗、承保时瞒骗、承保后蒙骗和索赔时诈骗。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刑法、保险法等法律都对保险欺诈罪有规定,但在部分问题上还留有空白。一是罪名界定方面。司法部门在执法中,对于保险诈骗以结果治罪,不看动机和行为,即只有当诈骗者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罪”才能成立。否则,不能对实施诈骗者治罪量刑。二是犯罪主体方面。无论是刑法还是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欺诈罪的犯罪主体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事实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或者成为共犯。三是处罚措施方面。实践中,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后,一般只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处理,没有任何外加的惩罚性违约责任处理,法律有效约束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欺诈。
  经营管理有漏洞。一是粗放式经营为保险欺诈创造了有利空间。目前,保险公司依然存在重规模、重速度、轻风险管理的认识,保费增长成了保险业务人员业绩优劣的最重要标准,防范洗钱风险意识弱,造成有欺诈意图的恶意投保人较容易获得承保。二是内控管理薄弱为欺诈者所利用。主要表现在:承保环节核保不严、验标不仔细,为欺诈埋下隐患;理赔环节现场查勘不及时,为欺诈者伪造现场、伪造证据留下时间和空间;监控环节防范意识和措施较差,监控制度缺乏,使保险欺诈难以被发现。三是产品设计漏洞为欺诈者提供可乘之机。部分保险条款设计的保险责任过于宽泛,保险赔偿金给付比例过高;部分保险条款内容不严谨、不科学;个别产品如车辆划痕险本身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无法辨别事故真伪。四是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方面,保险公司缺乏风险防范方面的培训,风险意识淡薄,相关反洗钱知识缺失;另一方面,个别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骗赔,损害公司利益。
  诚信缺失监管缺位。一是社会诚信缺失。当前各行各业频现社会诚信不足的现象,受利益驱动,保险欺诈更加有恃无恐。二是行业信息化建设滞后。尤其是在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不利于防范重复投保、多家索赔、恶意投保等行为。三是部门合作有待加强。目前人民银行与保险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初步建立了联合打击保险欺诈的机制,但仅限于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程度不深,且公安部门往往是被动接受任务,未将打击保险欺诈列为预防经济犯罪的重要领域。四是人民银行与保险监督部门尽管建立了反洗钱合作机制,但实际执行和运作的事项非常少,针对保险欺诈等洗钱案例的合作更加困难。

  如何解决保险欺诈洗钱
  一是应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现有法律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刑法对保险欺诈行为惩处较轻,罪行成立条件较严格,且采取的是列举式办法,无法穷尽保险欺诈的所有表现形式,导致有些保险欺诈行为逍遥法外。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险欺诈罪的主体、罪名成立条件进行准确界定,制定更严厉的惩处措施。建立对举报保险欺诈人员的奖励制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二是须将反保险欺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专门的部门和力量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出台有力的防范措施。社会各界要引起重视,要认识到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对金融秩序、社会安定、保险赔付的影响。要健全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将保险欺诈防范纳入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保险功能的认知,宣传法制理念,普及法律知识,防范道德风险。
  三是要强化行业管理和部门监管。不仅要强化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有效的反保险欺诈联动机制。在反洗钱部级联席会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公安、司法、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遏制保险欺诈洗钱风险联动机制。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警示保险欺诈的后果。同时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全行业的保险赔案资料库,共享客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
  四是要加大打击和防控力度。公安司法部门要介入,充分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行业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对理赔案件要加强现场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诈骗的制度和机制,有效维护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人民银行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督,并强化人行与保监部门合作的执行力,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提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能力,不断排查保险欺诈案件。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经营管理。一是重视强化风险防范。建立科学的核保、核赔机制,提高承保、理赔人员的素质,在考核员工业绩时将业务质量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建立既重规模与速度又重质量和风险的经营模式。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产品管理,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应考虑查勘、取证的可行性,减少设计漏洞;制定保险条款时,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做好承保审核监控,严格实行投保人实名和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可保利益原则,规范操作,严格标的审查,加强风险评估。完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查勘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相互分离制度,防止串通骗赔。建立错赔、骗赔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道德风险发生。三是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级各类保险公司应提高对洗钱等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培训长效机制。利用行业协会、监管资源等平台,加大对各级高管人员和基层核保、核赔人员风险防范方面的培训,进一步认知和充实反洗钱知识。逐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慧择提示:政府部门一直在严打洗钱活动,这也是打击贪污腐败的重要途径,保险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对国家反洗钱活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