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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提高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更新时间:2017-08-28 12:13
  【摘要】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宝鸡市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近期,宝鸡市相关政府部门修改了宝鸡市职工医保政策,修改后的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变化较大,宝鸡市民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具体的新政策内容,下文将进行报导。

  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变化一:住院门槛费降低
  医保实现市级统筹后,参保职工在我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槛费”降低,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由过去的 300元降到 150元;二级医院由过去的 480元降到 400元;三级医院 600元不变。参保职工在辖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槛费”为:一级医院 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 800元。

  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变化二:报销比例提高
  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从以前的按年累进制分段计算调整为按同一比例计算。报销比例具体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 9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 9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 88%。辖区外一级医院为90%,二级医院为 88%,三级医院为 86%。

  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变化三:自行转诊转院也可报销
  过去,未经医保部门批准而自行转诊转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以报销。修改后的医保政策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报销比例上降低 10个百分点,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8%,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6%。
  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不满一年和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间在异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应在 3个有效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变化四:7种慢性病纳入门诊
  修改后的政策增加了 7种慢性病门诊报销:即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多耐药肺结核。新增的7种慢性病门诊,从 2011年元月 1日起施行。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中,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慧择提示:为了提高广大宝鸡市企业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宝鸡市相关部门修改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内容,修改以后的宝鸡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从不同方面提高了广大宝鸡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从而给广大宝鸡企业员工带去了更为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