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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19:57
  【摘要】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焦作市民而推出的一项基本社会福利,为了帮助焦作市民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文将对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展开详细介绍。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户籍迁入本市满两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6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40元。
  (三)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为鼓励城市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本办法实施1年内,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新参保居民,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参保的,享受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等待期为90天。等待期从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起始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疾病”鉴定标准的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
  (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二)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其他18岁以下人员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下同);18岁及以上其他人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个结算年度为2.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500元,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从上文所介绍的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医疗保障范围和力度十分有限,无法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而对于普通的焦作市民而言,重大疾病才是一项重大风险,所以建议焦作市民无论是否享受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都最好还为自己投保一份合适的商业健康险。慧择网上提供有多款商业健康险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前来对比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