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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碾伤八岁孩童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偿

更新时间:2013-10-22 09:33
    【摘要】很多人都知道,如果车子已经购买了相关的保险产品,那么当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是必须给予事故赔偿的,可是有些保险公司却不愿意理赔,这是为什么呢?

  2012年10月18日12时许,公交司机吴明明驾驶公交车,沿省店公路由梅岭镇向招贤镇行驶至东源新村,向该站台停靠时,因未注意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辆碾压8岁的李小辉左手造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明明负全部责任,李小辉不负责任。后经鉴定中心鉴定,李小辉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虽然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但未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经查,吴明明所驾驶车系公交公司所有,该车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无奈之下,李小辉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明明及公交公司连带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赔付保险金。

  被告公交公司称:本案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对本起事故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原告父母事发后,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时陈述:原告在上了公交车后,因司机未关闭车门,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受伤,而不是如事故认定的原告未上车被公交车碾伤,根据最高法最近颁布的《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原告李小辉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其仍属于车上人员,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吴明明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本事故给原告李小辉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考虑被告吴明明在本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吴明明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告吴明明所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慧择提示:还好上述事故中通过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最终保险公司赔偿了李小辉的损失,建议消费者在遇到侵害权益的事件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