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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5 03:00
  【摘要】农民靠种地维持生活,政府征收了农民的土地要给予农民相应的利益,但是失地农民的养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呢?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近日,日照市政府出台了《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依法被征地年满16岁,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 0.3亩(含0.3亩)的农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而且可自由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参保的人群,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 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组织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居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予以保障。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抵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组成,政府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者抵缴。另外,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人员,所在村居集体应当进行补助,鼓励所在区域单位进行捐助,实行爱心助保。

  慧择提示:日照市政府出台《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让失地农民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