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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急需建立

更新时间:2017-08-28 12:51
  【摘要】目前我国存款金额总量十分巨大,如果银行方面一旦再次出现金融危机或者资金紧张很可能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在风险发生时提供保障。

  预防风险发生
  金融国十条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和金融脱媒导致银行经营压力加大,争夺优质客户带来竞争白热化,流动性风险加大也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在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放宽银行准入,如何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允许商业银行有进有出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设立民营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有利于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通过明确宣布担保和赔付政策,建立事前基金,明确可靠的后备融资来源,确保及时赔付,稳定存款人的预期,切断恐慌情绪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染的链条,防止个体风险引发连锁反应,从而有效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承担隐性的担保责任,易导致银行缺少风险约束机制,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方面将确保所有的金融机构能够公平竞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风险处置职能,有助于为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使得银行真正做到“有进有出”。
  具体而言,在防范风险方面,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对高风险银行实施高费率、采取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等措施,可以促使银行稳健经营,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当银行出现严重问题时,可及时启动风险处置,避免损失扩大,防止股东和经营者在资本耗尽以后“吃存款”。因此,存款保险是在现有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存款人保护。
  当银行经营失败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推动妥善化解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置化解银行风险时,可以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力量,促成健康银行与倒闭银行之间的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市场化重组,将倒闭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这事实上可以使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都得到充分保护,免受了银行经营失败的影响。这与传统上的简单停业整顿、撤销清算相比,对各类存款人都更加有利。

  保护存款人
  权威人士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从过去的“隐性全额担保”到未来的“有限赔付”,存款人在获取赔付时会否面临存款的损失,是广大储户最担心的问题。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即便是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隐性全额担保并不存在”。
  业内人士介绍,2004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已明确对大额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及对公债权不予收购的政策。
  而在实际赔付中,过去由于存款缺乏法律保障,存款人对于“存款安全”没有稳定的预期,实际处置中大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往往陷入“救火式”的被动处置,不能确保及时赔付,所以只要有出“问题”的风声,老百姓的第一想法还是先把钱取出来,大家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挤兑。近年来个别中小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是例子。
  业内人士表示,“有限赔付”是指存款保险可以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
  “根据存款分布的一般规律,通过设定一个适当的存款保障限额,可以确保99.5%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完全覆盖,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多个银行开户,事实上可获得的存款保障将提到更高。”
  “另外,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需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因此也不会出现损失。”专家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存款人可实现及时赔付。例如银行周五关闭,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这就在赔付效率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出了问题,老百姓不仅“肯定能拿到钱”,而且还能“马上拿到钱”。对于单位存款,由于按照原来的政策并不享受保护,所以存款保险制度无论为单位存款提供多少限额的保护,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强。简言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引入了限额保护的概念,但由于其赔付更明确、更及时、更有保障,而且为绝大多数存款人都提供了全额保障,因此存款人整体上在资金安全方面感觉更“踏实”。

  商业银行基本不受影响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
  业内人士介绍,存款保险费率通常以万分之一为单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要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假设一开始的平均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二。同时以一年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么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再比如,与存款利率调整动辄影响资金成本0.25个百分点相比,以万分之一计算的存款保险费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对于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较好的上市银行,其费率还会更低一些。经过近几年改革,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存款保险的成本能够承受。”
  从利润来看,假设存款保险费率平均为万分之二,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在1%左右,简单换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费占利润的比例要低于2%。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对风险进行约束和疏导的新机制,其发挥作用主要不依赖收取多少基金。在传统的制度下,可能花再多的钱也买不到好的机制,只有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制度,使风险“各归其流,各施其责”,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根源,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慧择提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前段时间的钱荒给很多人造成了恐慌,存款保险制度迫切要建立给居民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