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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11:15

第一条  总则

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时,经保险人委托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助服务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救援机构作为保险人的受托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紧急医疗转运

1、将被保险人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该次医疗转运责任终止。

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医疗遣返

1、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
、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被保险人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三)担保住院期间医疗押金

在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人提供与住院押金等值的现金担保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在4万元人民币额度内为被保险人提供境外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但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的任何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及与担保相关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持有本保险人签发的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等含有境外医疗责任的保单时,救援机构在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无须被保险人家属提供上述现金担保,即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担保。

(四)健康状况监控

救援机构在转运过程和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期间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亲属。

(五)亲属探视

被保险人独自在境外住院治疗超过7天时,救援机构将视病情需要,负责提供一张单程机票,让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或朋友前往探视。

(六)未成年家属回国

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急性病被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导致其同行的未成年家属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该未成年家属送回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有必要,可安排人员陪送。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且灵柩费以6000元人民币为限;如选择火葬的,负责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如选择就地安葬的,负责支付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二、医疗和旅游协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有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人指定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内容范围内,获得及时的帮助,但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承担。救援机构无法保证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 医疗咨询

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 。

(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

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境外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安排住院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住院。

(安排递送基本药物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递送其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基本药物和医疗器械。但被保险人应当负责支付药物和医疗器械的费用以及任何递送费用。

()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提供接种和签证要求的信息

(介绍境外翻译人员和提供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翻译协助

(行李、旅行证件丢失援助

被保险人在境外丢失其行李或旅行证件后,救援机构将介绍有关的适当机构。

(安排法律服务

向被保险人提供律师和法律从业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可协助被保险人安排会见律师,但不为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紧急旅行服务援助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预定机票或旅店食宿。

(安排保释事宜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构负责在5000美元的限额内协助安排保释事宜。被保险人应当负责支付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救援机构提供保释服务的前提是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处获得担保付款;被保险人支付给救援机构的资金应为美元。此外,被保险人还需支付救援机构每次150美元的服务费。

(十一)介绍大使馆

提供距离最近的世界各国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和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十二)安排紧急文件递送

协助被保险人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朋友、亲属或业务同事。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发生以下情况,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身份;

(四)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造成的后果;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 在以下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可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博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迈克唐那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的小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负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不遵医嘱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八)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四、 发生以下情况和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为了接受治疗和疗养而旅行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为一年。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每次在境外的旅行持续时间不超过90日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如被保险人持有含有相同保险责任的其他保险单或可由其他救援机构、福利或医疗保险计划提供类似的服务和费用承担,则被保险人在首次与保险人联系时即应告知。

第八条  保险金的请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告知联系方式。如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无法与保险人联系的,最迟不能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20%的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期间开始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二、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

三、保险人根据授权医生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有关保险责任的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符合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四、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五、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本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紧急救助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助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六、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境外旅行期间:指从被保险人在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短期(一年以内)学习、培训期间。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车的情况。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