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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职工驾车肇事 老板索取理赔遭拒

更新时间:2013-10-11 15:02
  【摘要】我们给爱车购买保险是为了能够在遇到意外时得到保障,但是在我们驾驶或者交由他人驾驶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免在发生事故时无法得到理赔造成损失。

  买了车保,出事了却得不到赔偿,车主“很受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驾驶员无证驾驶”。昨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阳光司法走进民众”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纠纷。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2010年7月2日,刘先生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小型货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交强险中医疗费部分为1万元。办理完车险后,刘先生将车交由小工蔡某使用。

  2011年5月22日上午11时30分,蔡某驾驶该车由穿金路前往环湖东路。行驶到前兴路延长线华都花园小区二期工地附近时,不小心将湖南籍男子董某撞倒在地。随后,董某被送往医院,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书,认为蔡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驾照(此前庭审中证实蔡某系左眼失明),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无证驾驶,应负全责。此案经昆明市中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同时就民事部分判决车主刘先生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304399.5元。今年3月15日,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给予赔偿,遭拒绝。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以及交强险医疗费用部分赔偿金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昨日,该案在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蔡某是否持有驾照成了庭审焦点。刘先生的代理人表示,2011年6月22日,蔡某的驾照才被撤销,而刘先生在雇佣蔡某及事故发生时,蔡某的确持有C1驾驶证。应当认为驾照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蔡某驾驶证被撤销,应属无证驾驶。“按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者系无证驾驶,这应当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其称,刘先生购买保险时,已明确告知其详细阅读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

  因争议较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慧择提示:如果车主能够在把车交给小工驾驶时对合同内容和对小工驾驶证情况进行了解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在实际生活中遵守交通法规和保险合同内容,才能避免纠纷获得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