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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13-10-10 15:55
  【摘要】每个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养老保险的问题,长久以来参保人往往只能带走养老保险中自己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并不能带走单位缴费的统筹基金部分。从2010年1月份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有明确规定。

  人力资源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单位缴费部分只跟随劳动者转移其中六成左右,其余留在当地用于保证养老金正常发放,“但绝不会影响个人将来的养老待遇,因为个人养老金的计发只与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相关。”这就表示,长久困惑人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了成文的规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方法: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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