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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凸显重要的保险合同条列

更新时间:2013-10-08 11:31
  【摘要】群众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是要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障,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诚信相待,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保险合同应让群众全面了解。

  保险业作为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承担着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提高应对未知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责任。若是保险合同里关键字太小,出险后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王某是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民警,2011年11月11日,王某驾车时出车祸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未查获。事后,平度公安认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该次事故发生中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了解,事发前,交警大队曾为王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为20万元。

  事发后,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20万元。

  法庭上,王某家属提供了王某的实习驾驶证,但有效期为1994年8月12日至1995年9月11日。王某家属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实习驾驶证与驾驶证效力一致,王某属于超期驾驶,而非无证驾驶。对此,保险公司则认为,因王某未及时申请换发正式驾驶证,故其驾驶水平以及身体条件都不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王某在事故发生之日并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和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王某家属认为,这些字体明显小于正常字体,且没有加黑、加粗,即没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法院调查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责任免除确实没有明显标志,因此不能证明将责任免除条款告知了投保人。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保险金20万元。

   慧择提示:群众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看清保险合同的内容,以确保自身利益,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的关键条列应该凸显给消费者了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