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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上调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3-09-27 09:38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淄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近期,淄博市人民政府调整了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为了便于淄博市民更好的了解,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一)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2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三)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缴纳,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40元;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缴纳,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4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

  三、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一)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
  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二)医疗待遇
  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在一、二、三级医院大额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三)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按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淄博市政府对淄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体现了淄博市政府对民生工程的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淄博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大大提升了淄博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