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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精神障碍 保险公司当赔

更新时间:2017-08-25 17:53
  【摘要】买车的时候我们买保险保障的就是在出事过后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一份保障。迟迟不到位的保险理赔,让保险公司吃上了一场官司。

  68岁的刘洁,是溧水区某集贸市场卖菜的个体户。

  2011年7月25日3时20分许,程明(化名)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沿着S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刘洁无证驾驶着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341线向左转弯,避让不及,两车发生激烈碰撞……车祸造成刘洁受伤及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程明、刘洁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2年3月,刘洁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明、益鋆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关于刘洁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理损失为385988.6元。因程明驾驶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265988.6元,由程明按事故同等责任承担132994.3元。由于程明驾车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益鋆公司承担。

  因此,2012年4月13日,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洁120000元;二、益鋆公司应赔偿刘洁132994.3元。

  但是,某保险公司在提出一个诉求不被支持后,又提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精神类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超出其鉴定范围,“鉴定书中记载,检查过程中有精神科专家会诊,这个不能作为该鉴定的一部分,因此该鉴定结论他们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工作人员说,因此,该案件一拖再拖。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一起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中,鉴定机构聘请医院专家进行会诊是正常的,没想到,此举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我们认为,鉴定机构聘请专家会诊,结合其意见,最终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未超出其鉴定范围。”因此,日前,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一、二审已经结案。

  但是,该保险公司并不“死心”。2012年7月6日,保险公司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中院经查明后认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会同南京脑科医院精神科专家,对被鉴定人刘洁目前精神及智能情况进行会诊,认定刘洁系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这已经是事实了。

  “如果保险公司要申请重新鉴定,就要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但他们没有,因此,我们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来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官司才画上句号。

  慧择提示:对于投保人的家人来说,这笔保险金也许就是家庭的希望,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要及时的进行理赔,切勿迟迟拖欠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