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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相关部门调整了医疗保险标准

更新时间:2013-09-22 08:41
  【摘要】为了不断提升广大抚顺市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抚顺市相关部门推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举措。该举措针对原有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行了调整。

  抚顺市根据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提高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对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统筹支付比例等相关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医疗保险标准是: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455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215元;低保及重残的困难人员政府补助455元,个人不再缴费;低保边缘户政府补助350元,个人缴纳105元。
  2.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455元,其中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255元;低保及重残的困难人员政府补助385元,个人缴纳70元;低保边缘户政府补助315元,个人缴纳140元。
  3.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40元;低保及重残的困难人员政府补助240元,个人不再缴费;低保边缘户政府补助220元,个人缴纳20元。
  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政府给予补助,其中老年人和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455元,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240元。

  《通知》还提高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老年、成年居民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未成年居民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老年、成年及未成年居民在本市专科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一级医疗机构为85%。老年、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至5万元。

  同时,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对城镇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或因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标准以及异地安置的门诊统筹待遇做了调整:城镇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或因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下调至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老年、成年居民支付50%,未成年居民支付60%。不仅如此,对未成年居民门诊特殊病最高支付限额做了调整。

  办理异地安置的城镇居民,可以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两所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抚顺市相关部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举措,体现了政府部门对于民生工程的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大大提升了抚顺市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